目犍連尊者提議召開一次大會,齊集祗園精舍的大弟子和撟賞彌事件中的當事人。集會的目的,是要從這次的經驗中學習,以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摩訶迦葉尊者將擔任大會的主席。
會議開始,摩訶迦葉首先請阿那律複述佛陀在東竹園對他解說的六條和諧共處的原則。聽過阿那律的闡釋後,目犍連尊者建議所有修道中心的比丘和比丘尼,都要背誦這些條文。
經過四天的討論,會中的比丘訂下了七項僧團內調停糾紛的和議法。他們稱這七項方法為「七滅諍法」(Saptadhikarana-samatha):
第一項方法是「現前毗尼」,又作面前止諍律。這項程序,是要在比丘集會中陳述整個糾紛,而雙方須同時在場。這是為了避免私下談話影響眾人對任何一方的偏袒,因而導致更多的不和。
第二項方法是「憶念毗尼」,又作憶止諍律。在大會上,雙方都要盡量回憶糾紛的起源,清楚陳述所有經過的細節。如有證人證物,皆需一併提供。大會將會耐心細聽雙方陳詞,以獲得足夠資料來作審查。
第三項方法是「不癡毗尼」,又作不癡止諍律。當事僧尼都應該志在和解,大會需要看到雙方都有誠意這樣做。固執被視為負面且於事無補。假使一方聲稱他的破戒是由於無知或心神不定,實乃無意,大會也應列入考慮因素之一,以期找到雙方都合意的解決辦法。
第四項方法是「自言毗尼」,又作自發露止諍律,即自行認錯。大會鼓勵任何一方自行承認過失,而不需等大會或對方提出。大會應給予充分的時間,讓雙方承認任何大小過錯。承認自己的過失,是和解的開始,也能鼓勵對方作出同樣的回應。這樣才能達成全面性的和解。
第五項方法是「覓罪相毗尼」,又作本言治毗尼、居止諍律,即接受裁決。裁決達成的時候,會大聲宣讀三次。如果沒人反對,便表示裁決成立,雙方都無權再提出異議。他們已同意信賴大會,並執行大會的任何裁決。
第六項方法是「多人覓罪相毗尼」,又作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即共識的決定。經過詳細審核雙方陳詞,和肯定雙方和解的誠意,大會以達成共識作出裁決。
第七項方法是「如草覆地毗尼」,又作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在大會中,雙方都會由大會委任一位德高望重的長老僧為代表,他們都是在僧團中深受尊敬的高僧。他們靜坐傾聽,不多言語。但是一旦發言,他們所說的話都會特別有分量,能夠療慰人心,以使大家能盡快和解。這就像以草覆蓋泥土,使走過的人不會染污衣服。很多時候,就因為這些高僧才使雙方不再計較小節,而達成和好與諒解。
佛陀的大弟子把這七項調解方法呈給佛陀批閱。他讚賞他們的功勞,並同意將這些條文列入正式的戒律中。
佛陀在祗園精舍逗留了六個月,才動身回去王舍城。途中,他探視了菩提樹,也到優樓頻螺探訪縛悉底一家人。縛悉底這時已二十一歲,佛陀回來履行他的諾言,迎接縛悉底加入僧團。縛悉底受戒後,很快便與羅睺羅成了很要好的朋友。
【出處】
《律藏·犍度·大品》:10。《大正新脩大藏經》:(1428)四分律。
七滅諍法對於南傳與北傳佛教皆是比丘戒裡的最後一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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